護照簽證(日本)
簽證護照
※護照注意事項:
- 護照不得有汙(破)損、缺頁、擅自增刪、塗改、加蓋圖戳、或擅貼貼紙。
- 護照效期須至少有「自返國日起算六個月以上」之效期。
- 特殊身份(例:軍警人員、役男...等),出國須申請許可之職業,出國前請務必經相關單位申請「出境許可」(出國當日請務必攜帶相關文件備查)。
- 役男(即自1月1日起算已屆十九歲之年,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)於短期出國前,應持護照向戶籍地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或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,申請「出境許可」,或從內政部役政署官網,線上申請出境核准。
- 護照末頁如有「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」、「尚未履行兵役義務」註記者,於身份改變或退伍後,須持相關證明或退伍令及護照,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辦事處辦理「註銷註記」,方可出國。
- 所持有之中華民國身分證登載內容已變更者(包括: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出生日期、受管制入出境身分等),而與原有護照登載內容不同時,或持照人之相貌變更,與護照照片不符時,皆須重新申辦護照,始可出國。
- 所持護照如曾向警政單位申報遺失備案者,則原護照已無效,須重新申辦護照,始可出國。
簽證:
- 持中華民國護照進入日本為免簽證。但護照需有有效期六個月以上。
- 日本政府對入境日本國內之台灣居民,實施免簽証措施規定如下:
- 持有效台灣護照者(僅限護照上記載有身分証字號者),護照效期是否在返國當天算起六個月以上。
- 赴日目的以觀光、商務、探親等短期停留目的赴日時(以工作之目的赴日時,則不符免簽証)。
- 停留期間不得超過90日。
- 出發地、入境地點無特別限定。
- 申請入境日本時須自行舉證符合以下條件:
- 需持有有效護照。(且在有效期內返回本國或僑居地者)。
- 申請人所提出的入境目的與從事的活動需一致,且須符合日本國的出入國管理及民認定法(以下稱‘入管法’)所規定的短期停留之停留資格及停留期間。(特別是經常出入日本國者,以訪問親友為目的等進入日本,須詳盡的說明在日本停留期間的活動相關內容及與親戚、友人之間的關係)。
- 申請人不曾違反入管法第五條第一項各號之相關法令而被判刑者。(因逾期居留日本被強制遣返而尚未經一定期間者、違反相關法令被處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、或是曾入監服刑等者,有以上拒絕入境相關事由而被日本強制驅離過者)。
- 但是,符合上述條件者也並不表示一定可入境日本,敬請留意!
相關規定請參考日本交流協會網站各項說明。或電洽02-2713-8000。
其他:
- 役男出境注意須知
- 役男定義:役男係指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,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,「尚未履行兵役」之具我國國籍在台灣地區曾設有戶籍男子。
- 年齡計算:當年-出生年(例:民國106年-87年次=19歲,87年次出生之役男,於民國106年期間,兵役年齡皆為19歲)。
- 須親自事先向相關(主管)機關單位申請短期出境許可,有關役男申請流程、法令限制,相關應備文件或申請許可之認定,均應依政府機構或現行法令規範辦理。
- 内政部役政署網站(網址:https://www.nca.gov.tw/)
-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(網址:https://www.boca.gov.tw/)
- 若有未盡之處,悉依役男出境相關法規、主管機關函釋或公告辦理。
- 雙重國籍或非中華民國國籍者
- 本行程關於護照、簽證相關規定之說明,均係針對持中華民國護照之旅客,若貴賓擁有雙重國籍、或持非中華民國護照者,請先自行辦理並查明所持護照入境「旅遊地」及再次入境台灣之簽證及相關規定;如您具備前述情況者,請於報名時即告知您的服務人員前述資訊。
- 持非中華民國護照再次入境台灣相關資訊,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明(網址:https://www.boca.gov.tw/)
- 駐日本代表處(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)
館址:20-2, Shirokanedai 5-chome Minato-Ku, Tokyo 108-0071, Japan
日本東京電話:(03)3280-7811 緊急聯絡電話:080-6552-476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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